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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板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职责

更新时间:2019-11-27

近些年我国重特大事故频发,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都与企业老板(《安全生产法》将“企业老板”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本文中两个概念可以通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责任不清,重生产,轻安全等有很大关系。明确企业老板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职责不仅有利于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更有利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那么,企业老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到底是什么呢?


一、企业老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不是“全部负责”,不是事无巨细,什么都去管,做为“安全生产一责任人”,这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宏观上的一种整体把控和领导。


二、企业老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具体包括七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为“安全生产一责任人”,企业老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是一种宏观上的整体把控和领导。有整体把控和领导,还要有分工负责,这就需要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老板要在单位的领导层、承担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从主要负责人到班组长、岗位工人,层层有人负责。另外还应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下矿必入井,入井必走全“,”检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这种口号式、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制要坚决杜绝。

再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只有贯彻落实了才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老板须带头,自觉执行,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切忌“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做为一个企业的权力核心——老板要担负起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来,这也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体现。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为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总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相矛盾。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如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易燃易爆区域明火作业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等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这是企业为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而以制度形式规定的各种技术措施的总称。包括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等等。比如,对裸露于地面和人身容易接触的带电设备,应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在配电线路和变、配电装置附近工作时,规定检修安全距离和操作安全距离;建筑施工中脚手架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物料提升机和塔式起重机安全方面要求、高处作业与模板工程方面的安全要求,等等。

安全操作规程则是企业为保障安全生产在具体操作程序上作出的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相关,岗位不同、作业不同,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则不同。

企业老板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合理、越具体、越明确,越能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作用。有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束之高阁也没有用,还要保证这些制度和规程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并没有这一内容,这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后对企业老板新增加的一项法定职责,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具体应当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对象、组织实施部门和人员等内容。

企业老板、领导层其他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应当做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对象。

不同的教育培训内容,可以规定由不同的部门来组织实施。比如,关于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方面的教育,可以规定由设备管理部门来牵头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配合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教育可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来牵头组织,由人力资源或业务部门配合。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但是,由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牵扯到主管人事培训部门、财务部门、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往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但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业务主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耽误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人员进行培训。做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老板来说,这个组织和协调工作只能由他来完成。所以,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老板要组织各有关各个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企业尤其要应当抓好新员工和调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防护栏、防火墙、紧急逃生通道、自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用于添置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

通过对大量矿难事故、施工工地事故的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老板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不仅不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会影响经济效益,于是,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在安全方面有过多地投入,而事故就是在这种侥幸心理下发生了。

企业老板“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职责包括两层含义:一,资金数量上的保证,这个数量要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第二,使用效果上的保证,企业老板要保证这些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有效发挥作用。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督促”就是监督推动,使事情做好的意思。所谓“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具体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

企业在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后,这些制度和规程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企业老板须督促、检查。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后是否得到实施,也需要企业老板督促、检查。安全投入资金是否得以有效实施,企业老板还需要督促、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应急演练情况……这些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企业老板都需要督促和检查。

在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因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的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这是一项容易给企业老板招来麻烦的职责。

另外,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当然也应该是企业一把手的职责。

企业老板督促、检查工作一定要注重实效,不能只注重形式、不注重效果;只注重检查、不注重整顿;企业在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后,这些制度和规程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企业老板须督促、检查。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预先制定的事故一旦发生时如何组织抢救、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措施等的救援行动方案。事故的发生,往往原因非常复杂,不可能保证不会发生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将事故的损失减少到至低,生产经营单位须做到事先有所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是起到这一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等编制的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则是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要岗位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比如,高空作业人员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对于风险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多方面、多部门的工作,需要企业老板组织制定。

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出来以后,老板还需要保证它在企业得以实施。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企业还需要通过经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来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一旦发生事故老板还要亲自指挥、调度。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这个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者其他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企业老板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企业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企业老板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企业老板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直接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法律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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